移动医疗平台商,数据真的属于你们吗?
【大比特导读】现在炒的正热的“移动医疗”概念,所有的公司都会讲一个“大数据”+“云计算”的概念给到投资人,那么这些数据真的是这些平台公司所独有的吗?以后会有法律风险和使用风险吗?看看这篇文章,借鉴一下美国电子病历系统的利益相关方关于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纷争。
电子病历中的患者健康数据究竟归谁所有?这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答案却很复杂。随着电子病历的应用日益普及,患者病历信息从医生办公室的纸质病历中走出来,患者数据就为医疗体系内各方共享和使用:其他医生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服务商、付费方、研究人员,以及患者本人。
麻烦可能接踵而至。
波士顿环球报此前报道,美国缅因州FullCircleHealthCare诊所同其电子病历服务商发生争端,结果导致诊所4000名患者无法访问自己的健康数据信息。诊所负责人维多利亚格罗弗抱怨,服务商以此手段绑架我们,让我难以置信。
而且,冲突发生后,更换电子病历服务商的成本也非常高。5年前,密苏里州独立城的一家诊所将患者数据转换并迁移到另一家电子病历服务商。该诊所管理者布莱恩伍德表示,他们在数据转移上的花费比购买安装运行软件的价格要高6.5万美元。诊所得到了原始数据,刻录在一张光盘上,但是却不包含多少技术细节。
伍德与新服务商的数据库专家一起对数据进行转换、测试和提炼,这一过程持续了四个月。
患者病历信息所有权
尽管通常是初诊医生最初记录了病人病历,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电子病历数据却并不仅仅归其所有。随着患者数据从纸质病历迁徙到云端存储器,传统概念上医生对患者信息的所有权,突然灰飞烟灭。一些专家建议医生们彻底摒弃患者信息所有权的概念。他们鼓励医生们把自己看做患者数据的管理人,持有数据并行使管理控制权。
这一灰色地带给医生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事实上,电子病历服务商作为第三方,已经对患者数据拥有最大的访问和控制权。DavisWrightTremaine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亚当格林表示,大多数情况是因为医生在签署合同时并未提及数据权利,赋予了电子病历服务商在患者信息上的主动权。亚当-格林是医保技术和隐私方面的专家,他说毫不避讳地说,有关患者数据的权利问题多数情况下并未提及。或者使用非常宽泛的语句,结果反过头又给医生们带来困扰。
格林补充说,关于数据权利的问题应该是双方签合同时的头等大事,如果医生们觉得同电子病历服务商的合同在这一方面有些细节未明确,他们可以询问有关问题。如果他们觉得有必要将问题答案记录在合同中,则应该积极争取。
医疗机构决不能让电子病历服务商在数据权利方面将自己绑为人质,要通过合同来自我保护,合同要明确规定电子病历服务商何时以何种方式使用患者数据。
争取数据权益最大化
理论上,电子病历服务商对患者数据并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尽管这些数据存储于他们的系统之内。格林表示,根据健康保险可携性及责任性法案(HIPAA)规定,一旦双方合同终止,包括电子病历服务商在内的商业伙伴必须交还或销毁患者健康信息。
格林强调,这一规定确实削弱了服务商声称拥有患者数据所有权的效力。尽管HIPAA中并未使用所有权一词,但是却对服务商拥有患者数据的合同起到了釜底抽薪的效果。
Manatt,PhelpsPhillips律师事务所的德文麦克格劳律师表示,在现实中,电子病历服务商或许是更有权势的一方,尤其是同小诊所进行合同谈判时;不仔细阅读或弄懂合同条款的含义,会使医生将对患者数据非常重要的权利签给服务商;在谈判时,医生们应该在同服务商签署的商业合作协议和合同中明确阐明自己所拥有的患者数据权利。
因此,医生应该在合同中将己方的权益最大化。麦克格劳表示,对医生们来说,忽视数据权利的后果非常严重。电子病历服务商会占据有利位置,而很可能合同中缺少条款来保护医生们的消费者权益。更严重的是,一旦将来医生决定终止双方合作,却发现很难轻松地以不太高的代价轻易更换电子病历服务商。
格林表示,任何时候重新审视合同并试图解决上述问题都不晚,即使合同已经签署,只要诊所意识到起初并未对患者数据权利给予足够重视,成功常常取决于争取的结果。不幸的是,医生唯一的选择是向服务商摊牌,不满意合同条款准备选择其他服务商。即使在谈判中,医生们向大服务商争取权益的空间并不大,但是医生必须尽最大努力。
医疗信息与管理系统协会医疗信息系统高级主管玛丽格里斯科维茨表示,医生应拥有不受约束的数据访问权,以便正常开展病人照护、定期复查、质量提升、患者管理撰写报告以及进行公共健康研究等。
当然,这并不是说电子病历服务商不能提出对的患者数据使用的要求。麦克格劳表示,合作协议和购买合同的条款赋予服务商一系列HIPAA范围内的许可使用权。麦克格劳说,我看到过非常简要的协议,如我们将存储你们的病案并向你们提供一系列更高级服务的访问权,根据协议,服务商会向医生提供品质报告,服务商会从海量数据中生成数据样本并对外提供以作研究之用。
麦克格劳表示,服务商或许会调低服务价格,如病案管理费用,以换取从电子病历中挖掘数据的权利。
格林表示,商业合作协议应该对电子病历服务商加以约束,让他们向医疗服务提供方按照HIPAA规定的同样方式使用或披露数据,此外还应包括以下两条附加规定:
其一,允许电子病历服务商进行数据聚合,对不同实体的数据进行查询并进行综合,以开展有利于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分析。
其二,允许电子病历服务商为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而使用或披露信息,履行其法律职责。例如,服务商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进行报告。
变换电子病历服务商之难
就最初合同讨价还价时,行业专家建议医疗机构要确保订立相关条款,能够在终止合作并变换电子病历服务商时保护诊所利益。
目前医生对电子病历服务的不满意程度创下历史新高,许多医生打算更换系统。不过数据转移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即使更换服务商是最佳选择,医生仍心存疑虑。医疗集团管理协会(MGMA)高级*策咨询师罗伯特-坦南特说,相当数量的医疗机构要么弃用目前的电子病历系统,要么正在打算放弃使用,于是问题变成接下来做什么?尽管诊所拥有病案,但是却不能轻易转换成新格式。
更糟的是,这种情况迫使失败的消费者同胜利者合作。格林表示,电子病历服务商并没有多少动力让顾客能够轻易地更换合作对象。
这种局面更凸显出在签合同时仔细审视条款的重要性。要确认终止同服务商合作后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而且要写进合同。当真的要更换服务商时,双方的责任早已予以明确。
在签署合同时并不太适合提及分手话题,但是只需将其视作将来商业关系的婚前协议。
麦克格劳说,医疗机构也要考虑到服务商也许会保留对数据的延续权利。她解释说,返还或销毁规定只适用于患者健康信息,这不足以阻止服务商继续使用去识别化的数据。
除数据所有权问题之外,更换服务商还面临一个有挑战性的技术难题:将数据从一个专有系统转移到另外的全新系统。格林表示,一家服务商研发出自己的软件,数据在该软件中生成,并兼容于该软件,数据并没有按照适用于其他服务商软件的方式生成。
总之,医疗机构更换电子病历服务商,将会是既昂贵又麻烦的,而且将面临许多数据转换技术难题。不过,这仍是医疗机构做出的最明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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