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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生活服务有关的增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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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策吗?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实施。

又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规定,《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策,执行至年12月31日。

3.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吗?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规定:“一、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年10月至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策。

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4.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省级中心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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