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产业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一桩纠纷诉上公堂8年未了 [复制链接]

1#

一桩纠纷诉上公堂8年未了


搭便车出了车祸,车主该不该给付赔偿?忻府区法院4次判令车主支付赔偿,忻州市中院则3次发回重审 “搭便车出了车祸,车主该不该给付赔偿?”3月27日上午,这样一起纠纷案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次开庭。2000年端午节前一天,忻州工人疗养院护士张建兰受朋友之邀,搭便车乘坐一辆桑塔纳轿车去万家寨游玩。没想到车子驶出朔州七八分钟后,与一辆大客车相撞。桑塔纳轿车司机被撞身亡,坐在司机身后的张建兰身受重伤。肇事的大客车司机吕二*弃车逃跑。一个多月后,朔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客车司机负全部责任,轿车司机无责任。张建兰受重伤后,将桑塔纳车主郇学礼诉至忻府区法院。她认为,双方虽然没有正式的客运合同书,她也没有支付车费,但车主的车既然拉运了她,就应该尽到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责任,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1万余元。车主郇学礼不同意由自己先行对张建兰进行赔偿。他认为,自己没有行为过错,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责任。于是,张建兰和郇学礼的好意搭乘纠纷于2001年进入法律程序,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郇学礼支付原告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1万多元。判决后郇学礼不服,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下达裁定,发还重审。之后,忻府区法院在8年中分别4次做出判令郇学礼支付赔偿的判决;忻州市中院针对区法院的判决,分别3次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2007年11月,忻府区法院做出的第4次“一审判决”,又被上诉,于是便有了3月27日上午的关于这个小案的第8次审判。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问题有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依民诉法15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今日采访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新生,他表示:“这个案子,我们会尽快给出一个结果!”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