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从企业规模方面来界定小企业,不论小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如何,只要在规模上属于小型企业,就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适用的范围。即:国有小企业、集体小企业、民营小企业、外商投资小企业,从事第一产业的小企业、从事第二产业的小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小企业,公司制的小企业、非公司制的小企业(如合伙制的小企业),具有企业形式的小企业、不具有企业形式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小型其他组织(如不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等,都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适用的小企业。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部经国务院同意于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以下统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五个行业。各个行业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表所示:
(三)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