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考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高院第一时间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川高法〔〕95号),要求准确解读《指导意见》的精神、坚决落实《指导意见》的部署,并重点就完善办案流程管控、加强“一案双查”、严禁超标的查封、审慎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依法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强化执行和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全省三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中既保障经济建设,又严格依法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案例,四川高院从中精选了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目录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杨某申请执行四川省某流通协会劳动争议案
3、四川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保全案
5、冷某、谢某申请执行刘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6、科恩某公司、通力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州通力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9、简阳某车站货场相关建筑设施及附属物强制拆除案
10、平武县木皮藏族乡金丰村某组申请执行平武县某生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于年1月22日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贸区法院)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药公司)、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川执号,立案执行借款本金.81元及利息。该院在案件审理阶段,对制药公司在第三人处的未到期债权万元予以保全;案件进入执行后,又冻结了邓某名下银行存款近30万元,同时查封了邓某等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4处房产。
年2月10日,被执行人邓某向自贸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称因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为响应国家号召,制药公司急需购买保障复工复产的防护物资,因存款被冻结,故请求法院解除对邓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以解制药公司燃眉之急。自贸区法院收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并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是一家制药企业,邓某等是制药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为该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制药公司现有员工余人,因新冠疫情突然爆发,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该公司及邓某等名下除冻结的近30万元资金外确无其他资金;如不能及时复工复产,制药公司将面临更大的经营危机,也不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立即与申请人沟通,仅用2天时间,促使双方于年2月21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于次日解除对邓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制药公司取得资金后,得以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制药公司的复工复产,不仅关涉该企业的存续还关系到公司多名员工就业保障问题,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助于整个社会防疫工作的推进。该案被执行人提供了有效担保,解除冻结账户既可救急被执行企业之困,也能够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实现了情与法的融合。自贸区法院接到紧急申请,从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到最终解除冻结账户,用时不到2天,帮助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本案在法律框架下的“变通”执行行为贯彻落实了善意执行理念,更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案例二杨某申请执行某副食流通协会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武汉籍”民工杨某(新冠肺炎疫情前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并未回武汉)因与某副食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副食协会)劳动争议纠纷,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副食协会应向杨某支付工资7万元及利息。后因副食协会未履行生效裁决,杨某于年9月27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杨某发现副食协会法定代表人程某的行踪,要求承办法官前往截获并对其实施强制措施。考虑到该案涉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区“武汉籍”当事人的民生问题,锦江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向程某所在的社区核实调查,发现程某曾在新冠肺炎疫情前到过武汉,武汉封城前回到成都,经社区筛查并隔离期满。锦江法院遂通知程某到庭询问,在得知副食协会虽运营困难,但有紧急复工复产以分期履行义务的诚意后,锦江法院并未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确认杨某、程某两人健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协商。同时,执行法官从法理、情理、人性化执法方面反复多次做调解工作,年3月11日,副食协会法定代表人程某在法院当场向申请执行人转款2.1万元,程某还主动为剩余款项作执行担保,杨某感受到副食协会的诚意,理解副食协会目前的困难,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执行中涉民生保护与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困难等矛盾问题的统筹兼顾、平衡执行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锦江法院落实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同时保障“涉民生”合法权益,本案是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持续服务保障国际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全面修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职能作用的又一生动实践。锦江法院谨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部分履行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方面解决了疫情地区劳动者的民生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处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解压力的时间,使其通过及时复工复产扭转经营困难,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保障了涉民生“绿色执行”与企业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
案例三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四川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与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年10月18日作出()川民初号调解书、年10月22日作出()川民初号调解书。但制药公司均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药业公司遂向广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案应执行的材料款共计.42元。
疫情期间,广汉法院已经足额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生产的药品包括《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行第七版》中列明的藿香正气颗粒(国药准字:Z)。被执行人正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组织工人投入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原材料紧张,需以现款现货方式方能采购,若直接强制执行将致使其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会产生消极影响。为尽可能减小对当前紧缺医疗资源生产企业生产复工的影响,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